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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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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三亚市营商环境,引导三亚市失信主体主动纠正不良行为,进一步完善失信修复机制,重塑法人和自然人良好信用,市发改委起草了《三亚市法人和自然人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详见↓
三亚市法人和自然人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三亚市失信主体主动纠正不良行为,进一步完善失信修复机制,重塑法人和自然人良好信用,鼓励失信法人和自然人不断完善自身信用,规范全市法人和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失信记录的信用修复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亚市行政区域内对信用修复的管理活动,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失信记录是指被三亚市法人和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记录的失信信息(包括“红黑名单”信息)。
第四条信用修复是指法人和自然人在不良信息披露期限内,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满足第八条所列的条件,经规定程序,获准停用或缩短失信行为记录惩戒期限,重建良好信用的过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信用修复机构是指依法依规对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认定、归集的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及公共事业单位等。
第六条信用修复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开展。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认定和报送的失信记录,由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信用修复工作;对各区政府(含育才生态区管委会)报送的失信记录,由各区政府(含育才生态区管委会)组织有关认定部门实施信用修复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市信用修复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七条信用修复申请是指存在失信记录的法人和自然人向信用修复机构提出停用失信记录或缩短失信行为记录使用期限的请求。
第二章 信用修复条件
第八条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判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且社会负面影响基本消除。但原则上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应满1年及以上;
(二)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不良信息;
(三)法律、法规对信用修复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未停止失信行为也未进行整改的;
(二)失信主体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未及时履行的;
(三)2年内已经进行过同类失信行为修复的;
(四)依法依规认为存在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三章 信用修复程序
第十条信用修复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提交《信用修复申请表》(见附件一)、营业执照副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改正行为、责任履行证明材料。失信法人和自然人在申请时,应作出信用承诺,包含以下内容: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承诺不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二)机构受理。信用修复机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及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实地调查、诚信约谈等方式对信用修复行为真实性、改正成效进行认定。听取其纠正整改情况,告知其失信认定依据及失信后果,宣传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敦促其诚信守法。对约谈情况进行记录,详细记载约谈对象、方式以及内容。提交的材料不齐备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不良信息主体补全材料。
(三)修复意见。信用修复机构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结合信用信息查询报告,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如果有第九条情形出现的,则不予受理。符合信用修复规定的,由信用修复机构根据申请人整改情况及管理要求,提出修复意见,出具《信用修复决定书》(见附件二)并加盖公章。不符合的,退回并说明理由。
(四)数据处理。信用修复机构将信用修复信息按照信用信息报送渠道报送至同级法人和自然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并向市发改委(即市信用办)提供《信用修复决定书》。市发改委(即市信用办)自收到《信用修复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信用修复决定书》对修复情况予以标注。
第四章 数据、资料管理
第十一条失信主体有下列主动自新行为记录的,可以作为信用修复申请的佐证材料:
(一)在市辖区范围内的县处级以上国家机关、群团组织认定的公益服务、慈善捐助荣誉记录的;
(二)法定代表人和自然人参加信用修复培训记录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作为佐证材料的行为记录。
第十二条信用修复机构明确专人管理信用修复记录处理档案。将申请表、相关申请材料、有关工作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等编号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市发改委(即市信用办)明确专人管理信用修复记录处理档案,建立信用修复台账,将《信用修复决定书》等材料编号存档备查。
第五章 责任监督
第十四条相关法人和自然人在处理信用修复过程中,未真实反映情况、造成修复失当的,该信用修复无效,失信主体以欺骗、伪造、变造等手段办理信用修复,一经查实,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撤销信用修复决定书,按流程由市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书面通知市发改委(即市信用办)。市发改委(即市信用办)应在3个工作日内恢复被修复的不良信息或撤销原信用修复标注。撤销信用修复的决定同时作为严重失信信息记入失信主体的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失信主体在申请信用修复时,应主动承诺以下内容: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加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
(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履行社会责任;
(四)若发生违法失信行为,自愿接受惩戒;
(五)提交的信用修复材料真实;
(六)信用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国家和省出台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即市信用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信用修复申请表》
二、《信用修复决定书》
三、信用修复流程图
你对该管理办法有什么意见或建议?
今日起至2019年3月19日,可点击文章底部“阅读原文”填写提交您的宝贵意见!
来源:三亚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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